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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的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有关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核定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也就是说企业根据统计局和社保局的有关规定,统计企业年工资总额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总收入明细表上报区社保中心,然后由市统一核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封顶数,例如:2004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47元,最低缴费基数为1108元,最高封顶数为5541元。
二、职工工资总额的概念
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在上年度一月-十二月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生活费,由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离岗职工生活费两部份组成,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包括双薪、高温费、节日平均奖等)。
三、社会保险费企业配比比例说明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分别为:养老金22%;医保金12%;失业金2%;生育保险0.05%;工伤保险0.05%;公积金为7%。该项费用由社会保障中心直接从企业帐户中划拨。
四、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说明
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比例分别为:养老金8%;医保金2%;失业金1%;公积金7%;生育保险金与工伤保险金个人暂不缴纳。该项缴费数由企业自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企业实行补充公积金缴费比例说明
根据沪公积金法[2000]第41号文件规定,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不得大于各8%和少于各1%,目前我院的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
六、企业年金结算方式说明
企业年金(补充养老金)从企业社会福利费和应付工资中列支,直接进入部室成本,个人工资中不再匹配扣减,目前我院企业年金的结算根据《院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中第五条1-8款执行。企业年金根据现有政策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不列入职工年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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